关于举办2010年度安全生产培训班的通知
各镇、场、街道,各理事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精神,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每年参加安全培训。区安监局已于2009年成功举办了6期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2010年将继续举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班,请各单位珍惜机会,妥善安排时间,尽早报名参加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开发区内非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填写主要负责人报名表);
2、开发区内非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填写安全管理人员报名表)。
3、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联络人、村(居)安全管理干部(填写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联络人、村(居)安全管理干部报名表)。
二、总体要求
各理事组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由区安监局组织实施,并实行免费培训;镇(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由镇(场)负责报名、场所、费用等筹备工作,区安监局负责提供师资、教材并组织考试和发证。各理事组及中兴街道企业可参加第1、2期主要负责人培训班及第2、3、4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班。
11月份,我局将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对未依法参加安全培训的单位、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报名方式
报名表见附件,报名企业可在南通开发区安全生产信息网(http://www.ntdasafety.gov.cn)的“通知通告”栏或“办事指南栏”下载报名表,填写后发送至83593855@163.com或传真至83594711。
联系人:孙海彬,电话:85925099。
四、时间安排
(一)主要负责人培训班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等。
1、第一期:2010年5月13日-14日,报名截止时间:5月10日。
培训对象:竹行镇、农场、种畜场、各理事组企业主要负责人;
2、第二期:2010年8月12日-13日,报名截止时间:8月10日。
培训对象:小海镇、中兴街道、各理事组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1、第一期:2010年4月中旬。培训对象: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联络人、村(居)安全管理干部;
2、第二期:2010年5月20日-21日,报名截止时间:5月20日。培训对象:竹行镇、农场、种畜场、各理事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3、第三期:2010年7月16日-17日,报名截止时间: 7月10日。培训对象:小海镇、各理事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4、第四期:2010年10月14日-15日,报名截止时间: 10月10日。培训对象:竹行镇、中兴街道以及前3期未能参培的企业安全管理干部。
五、其他事项
1、请各网络理事组组长单位及时通知、组织成员单位按时报名参训,我局将于开班前5日内在开发区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公布参训人员名单,请各自上网核查确认,如有遗漏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2、具体培训地点将视报名人数情况另行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附:
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培训的规定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二十一条: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